CAR-T细胞疗法ICTCAR108治疗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和转移性甲状腺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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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物介绍
ICTCAR108是靶向肿瘤特异性抗原的CAR-T细胞疗法,用于实体瘤精准治疗。

药物作用机制
通过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靶向识别肿瘤抗原,精准杀伤肿瘤细胞,实现持久抗肿瘤效果。

研究药物:CAR-T细胞疗法ICTCAR108

试验类型:单臂试验

适应症:前列腺癌、甲状腺癌(二线及以上)

用药周期

每位受试者参与研究的总时长约14个月,具体包括:筛选期最长28天,白细胞分离术至研究药物输注约45天,输注后2-4周的监测期,以及11个月的随访期。

入选标准

1、前列腺癌

1)18-80岁成年男性。

2)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的临床与组织病理学诊断。

3)诊断为转移性去势抵抗前列腺癌后,在含多西他赛/卡巴他赛/恩杂鲁胺/阿比特龙/阿帕他胺/奥拉帕利的治疗方案(至少一种)治疗后进展或不耐受

4)适合接受放疗或姑息性放疗的病灶(如骨转移或导致神经受压的转移灶)需在入组前4周以上完成治疗,且受试者必须完全恢复放疗后的身体状况。

5)主要器官功能符合以下标准

a) ECOG 体能状态为0或1,且研究者认为,患者很可能在未来8周内维持 ECOG 体能状态为0或1;

b) 血常规:Hgb >9 g/dL(14天内未输血)、ANC >1.5 x 10^9/L且<1 x ULN(正常值上限)、 PLT >100 x10^9/L;

c)生化指标:白蛋白>3.0g/dL,血清脂肪酶和淀粉酶<1.5倍ULN(正常值上限);总胆红素<1.5倍ULN(已知吉尔伯特综合征患者中,总胆红素<3倍 ULN ,直接胆红素<1.5倍 ULN);ALT和AST<3倍ULN(若存在肝转移,则ALT和AST<5倍ULN);血清肌酐<1倍ULN,或肌酐清除率>60mL/min(Cockcroft-Gault公式);CRP <21mg/L和铁蛋白<2倍ULN。CRP和铁蛋白水平与严重CRS和急性肾损伤(ICANS)风险增加相关(10);

d)未见NYHA I级心力衰竭迹象,通过超声心动图或运动负荷超声检查证实射血分数>50%;

e)无出血性疾病或凝血病;

f)肺功能正常,表现为室内空气氧饱和度>92%。

6)受试者的INR或aPTT应≤1.5X ULN ,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。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的PT或PTT应在预期使用治疗范围内,且无严重出血史。需要治疗性抗凝且在ICTCAR108输注前1天、输注当天和输注后1天不能安全停用抗凝治疗的受试者被排除。需要使用华法林进行抗凝治疗的受试者被排除,除非他们可以在入组前转换为其他抗凝剂(如低分子量肝素或直接口服抗凝剂)。抗血小板药物(如阿司匹林、氯吡格雷等)在本研究中不被视为抗凝剂(即,允许使用)。

7)所有受试者必须从入组研究时至CAR-T细胞给药后6个月内自愿采用适当的避孕措施。避孕指导详见附录5。

8)经研究中心实验室检测的细胞因子符合以下要求:IL-6<20pg/ml,IL-8<20pg/ml。

2、甲状腺癌

1)18-70岁。

2)经临床评估及病理学确诊为晚期转移性甲状腺癌的患者。

3)在经申办方认可的具有病理诊断资质的实验室的免疫组化(IHC)测定TSHR阳性

4)a) 针对分化型甲状腺癌(DTC)患者:既往接受过I-131治疗,且疾病已出现进展或对治疗不耐受;既往至少接受过一种酪氨酸激酶抑制剂(TKI)治疗,例如索拉非尼或仑伐替尼,且疾病已出现进展或对治疗不耐受,或患者自愿放弃。

b) 针对髓样甲状腺癌(MTC)患者:既往接受过凡他尼布或卡博替尼治疗,且疾病已出现进展或对治疗不耐受,或患者自愿放弃。如存在RET基因突变,患者还应按照指南接受塞帕替尼治疗,且疾病已出现进展或对治疗不耐受,或患者自愿放弃。

c) 针对未分化型甲状腺癌(ATC)患者:可直接纳入本研究。

5)按RECIST1.1标准至少具有一个颅外可测量病灶。

6)适合接受放疗或姑息性放疗的病灶(如骨转移或导致神经受压的转移灶)需在入组前4周以上完成治疗,且受试者必须完全恢复放疗后的身体状况。

7)主要器官功能符合以下标准

a)ECOG体能状态为0或1,且研究者认为,患者很可能在未来8周内维持ECOG体能状态为0或1。

b)血常规:Hgb >9g/dL(14天内未输血)、ANC >1.5 x 10^9/L且<1 x ULN(正常值上限)、 PLT >100 x10^9/L。

c)生化指标:白蛋白>3.0g/dL,血清脂肪酶和淀粉酶<1.5倍 ULN(正常值上限);总胆红素<1.5倍ULN(已知吉尔伯特综合征患者中,总胆红素<3倍ULN ,直接胆红素<1.5倍ULN);ALT和AST<3倍ULN(若存在肝转移,则ALT和AST<5倍ULN);血清肌酐<1倍ULN,或肌酐清除率>60mL/min(Cockcroft-Gault公式);CRP <21 mg/L和铁蛋白<2倍ULN。CRP和铁蛋白水平与严重CRS和急性肾损伤(ICANS)风险增加相关(10)。

d)未见 NYHA I级心力衰竭迹象,通过超声心动图或运动负荷超声检查证实射血分数>50%。

e)无出血性疾病或凝血病。

f)肺功能正常,表现为室内空气氧饱和度>92%。

8)受试者的INR或aPTT应≤1.5×ULN,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。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的PT或PTT应在预期使用治疗范围内,且无严重出血史。需要治疗性抗凝且在ICTCAR109输注前1天、输注当天和输注后1天不能安全停用抗凝治疗的受试者被排除。需要使用华法林进行抗凝治疗的受试者被排除,除非他们可以在入组前转换为其他抗凝剂(如低分子量肝素或直接口服抗凝剂)。抗血小板药物(如阿司匹林、氯吡格雷等)在本研究中不被视为抗凝剂(即,允许使用)。

9)所有受试者必须从入组研究时至CAR-T细胞给药后6个月内自愿采用适当的避孕措施。避孕指导详见附录5。

10)经研究中心实验室检测的细胞因子符合以下要求:IL-6<20pg/ml,IL-8<20pg/ml。

排除标准

1、前列腺癌

1)无可能影响安全性或数据质量的活动性传染病或合并症。

2)入组前7天内(白细胞分离术前)出现需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发热(体温>38.1℃)的受试者,以及入组前7天内出现不明原因发热(体温>38.1℃)的受试者,需在试验药物给药当日前重新确认。

3)在计划进行白细胞分离术前4周内,曾接受过系统性治疗或参与过其他药物的临床试验。

4)在计划进行白细胞分离术前4周内,可使用全身性类固醇药物,剂量可为治疗剂量或生理替代剂量。允许使用鼻内、肺部或局部类固醇。

5)经常规药物治疗仍无法有效控制的高血压患者(收缩压>140mmHg,舒张压>90mmHg),或存在临床显著心律失常、或在过去12个月内新发心律失常者。

6)存在或曾存在经研究者判定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心电图(ECG)。若筛查时QTc间期>480毫秒(经Fredericia公式校正),受试者将被排除。若单次QTc间期>480毫秒,但3次ECG的平均QTc<480毫秒,则受试者可入组。

7)入组前6个月内患有临床显著心血管疾病(如不稳定型心绞痛、心肌梗死和卒中)和/或有心肌炎病史的受试者。

8)既往及当前存在客观证据的受试者,包括肺纤维化、间质性肺炎、尘肺病、放射性肺炎、药物相关性肺炎、阻塞性肺炎、支气管梗阻、严重肺功能损害、肺部广泛转移性疾病以及淋巴管癌病。

9)无法控制或需要抗菌治疗的真菌、细菌、病毒或其他感染。

10)对于既往接受过全身治疗或试验性治疗的受试者,所有毒性或不良事件必须缓解至 CTCAE 5.01级或更低,但血红蛋白必须符合>9g/dL(14天内未输血)和周围神经病变的入选标准。脱发<2级的受试者有资格参与。导致实验室异常的既往毒性应缓解至<1级,除非入选标准允许更高级别的异常。如果需要药物治疗实验室异常,剂量和实验室值(s)应保持稳定。

11)所有受试者在筛选期间必须接受HIV 1和2、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检测。这些检测中的任何一项结果呈阳性,或已知有HIV感染史,或既往乙型肝炎核酸检测(HbsAg阳性)或丙型肝炎病毒检测(抗- HCV 阳性)或梅毒检测呈阳性者需排除;成功治疗或清除的乙型肝炎和成功治疗的丙型肝炎患者允许参与。

12)对于存在肠瘘、留置导管或引流管(如经皮肾造瘘管、留置弗里氏导管、胆汁引流管或胸膜/腹膜/心包导管)的受试者,需获得申办方批准。允许使用专用中心静脉导管和端口。

13)脑转移。

14)中枢神经系统(CNS)疾病史或疾病,如癫痫、脑血管缺血/出血、痴呆、小脑疾病或任何累及CNS的自身免疫性疾病。

15)由研究者判定的相关免疫缺陷病史。

16)本研究中主要治疗药物(包括氟达拉滨、环磷酰胺、英夫利昔单抗、达沙替尼、托珠单抗)及预防和治疗CRS的抗感染药物存在严重超敏反应病史。

17)入组前3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形成或肺栓塞病史

19)过去2年内有自身免疫性疾病(如克罗恩病、类风湿性关节炎、系统性红斑狼疮)病史,导致终末期器官损伤或需要全身性免疫抑制剂/全身性疾病调节药物治疗。

20)其他任何癌症,除非受试者已无病生存超过5年(经治疗并治愈的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皮肤癌、浅表性膀胱癌、乳腺癌及膀胱癌除外)。

21)任何可能干扰研究治疗安全性或有效性评估的疾病痴呆症、药物滥用、精神疾病或显著改变的精神状态,或其他可能妨碍理解或提供知情同意及遵守研究方案要求的状况。

22)研究者认为会妨碍受试者接受基于方案的程序(如活检、白细胞分离术、影像学检查)的任何其他情况。

23)入组前30天内接种过任何活疫苗的受试者。

24)入组前4周内需引流的胸腔积液和腹水。

25)心包转移、心包积液或需行心包穿刺术。轻度非恶性心包积液可接受。

26)研究者认为,患者在接下来的8周内,很可能出现体能状态显著下降和/或疾病相关症状明显加重。

27)在本研究的剂量递增阶段,因使用免疫调节药物后出现副作用而需永久停药的受试者将被排除;在剂量扩展队列中,此类受试者将在SRT(安全性审查团队)完成剂量递增安全性数据评估后方可继续参与。

2、甲状腺癌

1)无可能影响安全性或数据质量的活动性传染病或合并症。

2)入组前7天内(白细胞分离术前)出现需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发热(体温>38.1℃)的受试者,以及入组前7天内出现不明原因发热(体温>38.1℃)的受试者,需在试验药物给药当日前重新确认。

3)在计划进行白细胞分离术前4周内,曾接受过系统性治疗或参与过其他药物的临床试验。

4)在计划进行白细胞分离术前4周内,可使用全身性类固醇药物,剂量可为治疗剂量或生理替代剂量。允许使用鼻内、肺部或局部类固醇。

5)经常规药物治疗仍无法有效控制的高血压患者(收缩压>140mmHg,舒张压>90mmHg),或存在临床显著心律失常、或在过去12个月内新发心律失常者。

6)存在或曾存在经研究者判定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心电图(ECG)。若筛查时QTc间期>480毫秒(经Fredericia公式校正),受试者将被排除。若单次QTc间期>480毫秒,但3次ECG的平均QTc<480毫秒,则受试者可入组。

7)入组前6个月内患有临床显著心血管疾病(如不稳定型心绞痛、心肌梗死和卒中)和/或有心肌炎病史的受试者。

8)既往及当前存在客观证据的受试者,包括肺纤维化、间质性肺炎、尘肺病、放射性肺炎、药物相关性肺炎、阻塞性肺炎、支气管梗阻、严重肺功能损害、肺部广泛转移性疾病以及淋巴管癌病。

9)无法控制或需要抗菌治疗的真菌、细菌、病毒或其他感染

10)对于既往接受过全身治疗或试验性治疗的受试者,所有毒性或不良事件必须缓解至 CTCAE 5.01级或更低,但血红蛋白必须符合>9g/dL(14天内未输血)和周围神经病变的入选标准。脱发<2级的受试者有资格参与。导致实验室异常的既往毒性应缓解至<1级,除非入选标准允许更高级别的异常。如果需要药物治疗实验室异常,剂量和实验室值(s)应保持稳定。

11)所有受试者在筛选期间必须接受HIV 1和2、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检测。这11.些检测中的任何一项结果呈阳性,或已知有HIV感染史,或既往乙型肝炎核酸检测(HbsAg阳性)或丙型肝炎病毒检测(抗- HCV 阳性)或梅毒检测呈阳性者需排除;成功治疗或清除的乙型肝炎和成功治疗的丙型肝炎患者允许参与。

12)对于存在肠瘘、留置导管或引流管(如经皮肾造瘘管、留置弗里氏导管、胆汁引流管或胸膜/腹膜/心包导管)的受试者,需获得申办方批准。允许使用专用中心静脉导管和端口。

13)脑转移

14)中枢神经系统(CNS)疾病史或疾病,如癫痫、脑血管缺血/出血、痴呆、小脑疾病或任何累及CNS的自身免疫性疾病。

15)由研究者判定的相关免疫缺陷病史

16)本研究中主要治疗药物(包括氟达拉滨、环磷酰胺、英夫利昔单抗、达沙替尼、托珠单抗)及预防和治疗CRS的抗感染药物存在严重超敏反应病史。

17)入组前3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形成或肺栓塞病史。

18)过去2年内有自身免疫性疾病(如克罗恩病、类风湿性关节炎、系统性红斑狼疮)病史,导致终末期器官损伤或需要全身性免疫抑制剂/全身性疾病调节药物治疗。

19)其他任何癌症,除非受试者已无病生存超过5年(经治疗并治愈的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皮肤癌、浅表性膀胱癌、乳腺癌及膀胱癌除外)。

20)任何可能干扰研究治疗安全性或有效性评估的疾病。

21)所有受试者自签署知情同意书之日起至完成CART治疗后6个月内,均必须采取避孕措施。

22)痴呆症、药物滥用、精神疾病或显著改变的精神状态,或其他可能妨碍理解或提供知情同意及遵守研究方案要求的状况。

23)研究者认为会妨碍受试者接受基于方案的程序(如活检、白细胞分离术、影像学检查)的任何其他情况。

24)入组前30天内接种过任何活疫苗的受试者。

25)入组前4周内需引流的胸腔积液和腹水。

26)心包转移、心包积液或需行心包穿刺术。轻度非恶性心包积液可接受。

27)研究者认为,患者在接下来的8周内,很可能出现体能状态显著下降和/或疾病相关症状明显加重。

28)在本研究的剂量递增阶段,因使用免疫调节药物后出现副作用而需永久停药的受试者将被排除;在剂量扩展队列中,此类受试者将在SRT(安全性审查团队)完成剂量递增安全性数据评估后方可继续参与。


研究中心:(全国多中心)
辽宁、吉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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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信号: shiyao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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